{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亮锐有限公司(Lumiled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天宝路**(370W.TrimbleRoad,SanJose,CA,U.S.95131)。
代表人:薛瑞·麦卡平(ChereeMcAlpine),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楼全幢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PeterRonaldDenwood)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吴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川,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环屏路****2106商铺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双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南屏文化一条街****商铺。
负责人:黄双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环屏路****2106商铺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双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8)粤民初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已无进行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上诉,为尽快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吴迪楠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5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管辖异议;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