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211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ChangChih-K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昂,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020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