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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上海市宝山区振帼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4650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上海市宝山区振帼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上海市宝山区振帼水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465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振帼水果经营部,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朱子连。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振帼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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