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820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方,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县腾达加油站,住所地丰县师寨镇丰鱼公路东侧(高速附近)。
投资人:程恒义,该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系程恒义之子),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诉被告丰县腾达加油站(以下简称腾达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中石化徐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腾达加油站: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85942“”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系①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商标、②第1385942号“”商标、③第1948353号“SINOPEC”商标、④第194835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系⑤第4683311号“易捷”商标、⑥第4638026号“”商标,⑦第661152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含车辆加油站等。
2018年6月6日,中石化公司出具商标授【2018】59号授权委托书,授权销售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涉案的第1385942号“”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向司法部门维权、诉讼,授权期限自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019年8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驾车至丰县国道237和济徐高速交叉附近的被告加油站,发现被告加油站内的房屋墙壁上广告牌有与原告的第1385942号商标标识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被告加油站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特定关联,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加油站位于国道和高速附近,属于交通要道,来往车辆众多;
有两台加油机,从2004年开始营业,经营时间长,其侵权时间较长,谋取经济利益巨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请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情况,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腾达加油站辩称,被告已经将原告的商标权标记去掉且愿意适度赔偿,但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腾达加油站注册的住所地为丰县师寨镇丰鱼公路东侧,且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于2019年9月4日出具(2019)徐鼓证民内字第2301号公证书中载明,鼓楼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王某以及原告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际航来到位于江苏省丰县罩棚显示为“腾达”的加油站(手机微信位置定位显示为“高速石化加油站”,位置显示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腾达加油站(丰沙县东)”截屏的照片一张),进一步印证了本案被告所在地为徐州市丰县。
根据苏高法(2020)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受理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