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0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经营者:李健。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燕子鸭脖经营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经营者:杨冬艳。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永清县里澜城燕子鸭脖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