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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永清县里澜城燕子鸭脖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永清县里澜城燕子鸭脖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永清县里澜城燕子鸭脖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0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经营者:李健。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燕子鸭脖经营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经营者:杨冬艳。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永清县里澜城燕子鸭脖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清县里澜城健平熟食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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