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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曦凤园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民终6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曦凤园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曦凤园酒厂;贵州省贵安新区巨贤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应,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官召,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曦凤园酒厂。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胜河路**。

投资人:梁锦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瑾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贵安新区巨贤酒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龙显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曦凤园酒厂、贵州省贵安新区巨贤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准许不具有诉讼参加人身份的何俊全程参与庭审,并以何俊的陈述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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