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3栋办公楼)1210房。
法定代表人:刘忠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