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如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泳,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晨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国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兔皇羊绒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孙雪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闵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兔皇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皇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62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第35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于名称为“面料(皇家玫瑰)”、专利号为20103025XXXX.1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专利附图和简要说明能够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单元图案,根据该主视图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中显现了三种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为设计单元进行直线错位排列分布的图案,同时上下两行均有相同图案,是有规律的分布,每一个花朵、叶片及其位置等单元图案纹样布局,都能在主视图中分布体现。
对于面料或服装设计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本不可能把该主视图看作基本的单元图案。
同时,根据简要说明记载的“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具有单元图案且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也可以很容易得知:1.专利所要保护的单元图案包含在该主视图中,但该主视图并不等于单元图案;
2.该单元图案系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进而才能以一个单元纹样的布局向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延展、反复而形成整幅面料图案。
综上,根据本专利主视图并结合简要说明,能够清楚知晓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原审第三人已经实施了侵害本专利权的行为。
本专利所保护的图案长期使用在信闵公司自己设计、生产、销售的面料和服装上,并在市场上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
第三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知晓本专利后,能够轻易的设计、生产出完全相同的侵权产品,足以说明本专利对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图案进行了充分、清楚的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B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兔皇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信闵公司的名称为“面料(皇家玫瑰)”、专利号为20103025XXXX.1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该决定认定:本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信闵公司因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信闵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被诉决定对于单元图案的理解有误,本专利中的单元图案应当是三种连续错位排列的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涉及的一个集团纹样,而非整个主视图本身所显示的图案。
(二)被诉决定对于四方连续的理解有误,本专利的单元图案根据枝叶花朵蔓延的特点可以四方连续无边界的排列,被诉决定将主视图整体图案理解为单元图案,并将其进行四方连接续展,属于概念混淆。
(三)虽然因图片矩形外框形状的限制导致在图片中排列分布的各玫瑰花束边缘有一部分没有在图片中得以充分展现,但是根据本专利关于“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单元图案四方连续并且无限定边界”的说明,可以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一种以若干形态各异的玫瑰花束成对角线方向连续重复并交错平行排列的方式形成的图案设计。
本专利用以展现外观设计内容的图片为矩形,该矩形边框形状限制导致了对于本专利这种呈对角线方向连续重复并交错平行排列的各基础图案的设计无法在矩形边框图片中予以完整表达,但是不影响对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信闵公司的诉讼请求。
AB公司及兔皇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信闵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03025XXXX.1,名称为“面料(皇家玫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7月29日,专利权人为信闵公司。
本专利由主视图表示,简要说明中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是一种纺织制品,保护的内容包含有色彩,本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单元图案四方连续并无限定边界。
如图所示,图案中包括6簇花团,每簇花团均由红色玫瑰花和绿色叶片组成,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各不相同。
针对本专利,AB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证据1.1:专利号为92301007.6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6W109207)。
针对本专利,兔皇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2.1:《中国轻纺面料花样图集(十)》一书(2005年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第126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2:专利号为0134XXXX.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6W109354)。
针对以上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3月2日作出被诉决定。
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所显示的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各不相同,这6簇花团均未完整完全的显示,并且也未显现出任何规律性的图案排布,专利权人对此并无异议,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并非可以四方连续的单元图案,其视图中未清楚显示全部花型的一个完整的单元图案。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一张完整的花型图案并示出了涉案专利主视图的位置,并以此为由主张涉案专利主视图的图案向四周蔓延即可形成完整花型图案。
被诉决定认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花型图案虽然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能够完全契合,但其并未作为涉案专利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日时进行提交,而申请文件作为当事人申请专利保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记载着在申请日时所确定的申请人的设计贡献。
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将申请日确定为申请人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界限,相应地,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原则在空间维度上为申请人所作出的设计贡献提供了划界依据,即,申请文件客观呈现的内容就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对其智慧贡献进行评价的事实基础。
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但未写入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不能作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完整花型图案并非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具有单元图案且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但图案连接处不能构成完整的图案,导致该单元图案不能四方连续,进而无法确定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因此,涉案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首先,根据本专利附图所示,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各不相同,6簇花团均未完整、完全的显示,且未显现出任何规律性的图案排布,并非信闵公司所主张的本专利单元图案应当是三种连续错位排列的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涉及的一个集团纹样。
其次,根据本专利简要说明中的相关记载,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具有单元图案且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但是从本专利附图来看,图案连接处不能构成完整的图案,导致该单元图案不能四方连续,进而无法确定本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因此,本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信闵公司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信闵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信闵公司负担。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决定、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认定是否正确。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信闵公司上诉主张,主视图显现了三种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为设计单元是有规律的分布。
本专利所要保护的单元图案包含在该主视图中,但该主视图并不等于单元图案,该单元图案系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进而才能以一个单元纹样的布局向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延展、反复而形成整幅面料图案。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主视图并结合简要说明,能够清楚知晓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是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作用不仅在于披露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还在于是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如果图片或照片不能清楚显示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则难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难以清楚界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因此,图片或照片应当满足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专利属于单元图案连续的平面产品,所涉的玫瑰花及绿叶图案沿一定方向连续,未限定边界。
对于该类产品,应当提交包含完整单元图案的视图,体现单元图案的连续情况。
经审查,本专利附图所示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各不相同,是6个相互独立的设计单元,虽然有若干设计单元的部分图案相同,但仍有个别设计单元的图案不完整,导致无法显现出规律性的图案排布。
信闵公司主张本专利设计单元图案是三种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构成的设计单元进行直线错位排列分布的完整图案,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本专利简要说明中的相关记载,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具有单元图案且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但本专利个别设计单元图案不完整,导致该设计单元图案未能规律性向外延伸构成完整的图案,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确定本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被诉决定以及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信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诉决定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认定正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附图: 本专利附图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440号 案 由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涉案专利 “面料(皇家玫瑰)”外观设计专利 (ZL20103025XXXX.1) 关 键 词 外观设计;
四方连续;
无限定边界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兔皇羊绒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裁判观点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是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作用不仅在于披露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还在于是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如果图片或照片不能清楚显示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则难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难以清楚界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单元图案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包含完整单元图案的视图,体现单元图案的连续情况。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