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2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