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962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成果,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悦欢兴密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
经营者:李悦。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悦欢兴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