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27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里县千家圆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药都路****。
经营者:于金娥。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龙里县千家圆灯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