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13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倩,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