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02号原告:阮从锐,男,汉族,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市卡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45411X。
法定代表人:何雪。
被告: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沙二路****宏利达厂厂房十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6526M。
法定代表人:宋强。
被告:宋强,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成都市卡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嘉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宋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20××××.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原告立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其余部分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