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37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贝贝拉姆母婴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支路****楼**4、56店面。
代表人:杨孝绍。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贝贝拉姆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蕤 审 判 员 邱 平 审 判 员 谢亚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东德 书 记 员 郭婧婧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