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90号原告:深圳市博纬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富尔达工业区厂房**301-303。
法定代表人:刘良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湄,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瑞德艾迪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博纬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德艾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9日,深圳市博纬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博纬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博纬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纬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