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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2410号
案件名称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42410号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岗厦皇庭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608XW。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梅、柴明银,均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五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KYA9G。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495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第9类、35类、36类项下的“平安”商标并已经取得诉争商标打击侵权的特别授权。

经查,被告系“360手机助手”应用市场中“平安贷款”的运营者,相关公众可通过下载应用程序,从该程序获取在线借贷及相关金融业务。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应用程序名称及程序内部使用与原告主张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60手机助手”中侵权的下载次数高达43万次,且被告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特有名称,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6974777号“平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有效期自2014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6日;

2.第6974781号“平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

3.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保险、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2019年1月1日,平安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使用包含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使用权为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同时授权原告在全球范围内打击任何侵犯平安集团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及其他合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就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及参与诉讼,收取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获得争议域名的转移及其他执行标的等,授权期间至相关侵权打击案件终结为止,可以转授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08841号《关于第9587089号“平安PING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6974784号注册商标在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原告为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向法庭提交了平安集团的奖牌、奖状照片打印件、媒体报道网页打印件、报纸照片打印件,显示平安集团多年来荣获多种奖项,包括2020年被评为中国500强第4名,2020年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金融科技专利排行榜全球第一。

(2019)沪徐证经字第10950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0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剑梅使用公证处提供手机点击手机桌面界面的“360手机助手”图标,在该APP首页页面搜索栏中输入“平安贷款”字样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名为“平安贷款”的应用,所得页面显示该应用有43万人在用,介绍中有“平安好借贷款为您提供快捷安心的借款服务3分钟下款……”等字样,开发者等级显示为被告,安装并打开该应用“平安贷款”,页面显示有“低息速借秒批”“平安好贷款”字样。

(2018)沪徐证经字第311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22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网站××,查看“帮助”,显示“360移动开放平台”应用发布规则中注明,企业开发者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等证明资质真实性。

被告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等。

原告主张本案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48000元,公证费1500元,就合理费用支出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平安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6974777号、第6974781号、第69747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经平安集团授权,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平安贷款”为应用软件,与原告第69747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被控侵权应用上提供的贷款服务,与原告第6974781号、第697478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亦是属于同类服务项目。

被控侵权应用在名称、360手机助手的介绍页面及应用打开页面使用的“平安”字样,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控侵权应用侵犯了原告第6974777号、第6974781号、第69747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应用在介绍界面注明开发者为被告,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为被控侵权应用的开发使用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称被告将涉案商标作为被控侵权应用在360手机助手的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关键词为被告设置,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商誉受到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损失金额问题。

因原告不能提供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被控侵权应用的使用人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支出的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6974777号、第6974781号、第69747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三、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理支出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0元,由被告广州勇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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