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61号之一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斯赫拉弗兰市。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泰奥多鲁斯?约翰内斯?范?哈斯特,常务董事。
原告: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斯赫拉弗兰市。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泰奥多鲁斯?约翰内斯?范?哈斯特,常务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临、朱**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颖,执行董事。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骏丰营业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胡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卜轩,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骏丰营业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里诺瓦特有限公司、优罗索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