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883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易彩商行,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企联大厦******。
经营者:李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易彩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