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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郭阳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08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郭阳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阳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8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受托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阳春,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阳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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