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818号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楼**、地下**。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周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品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彦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品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品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