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9号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1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埃瑞克·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1001-12。
法定代表人:张晋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虎,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强,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