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215号 原告:法雷奥公司(VALEO),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17巴彦路43号(43rueBayen75017Paris)。
法定代表人:BeatriceLevy-Moulin,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王书悦,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赤岸工业区大乔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用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路、丁电,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一区一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用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路、丁电,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洋塘桥头村465号。
法定代表人:周康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强,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赤岸工业区大乔路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路、丁电,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丽霞,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路、丁电,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腾飞,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周康里,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雷奥公司与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义乌市兰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澳公司)、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王伟强、施丽霞、李腾飞、周康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雷奥公司申请撤回对兰澳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雷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王书悦,被告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王伟强、施丽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路、丁电,被告茂发公司、周康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被告李腾飞、周康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雷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七被告:1、停止侵犯法雷奥公司第7类第4651830号“”商标、第G870058号“”商标、第G588286号“”商标、第874279号“”商标和第12类第4651833号“”商标、第G870058号“”商标、第G588286号“”商标、第902723号“”商标、第101253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法雷奥”、“VALEO”等标识或者任何其他近似标识,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使用上述标识的产品;
2、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VALEOGROUP(HK)CO.,LIMITED、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等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其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销售网络,是领先的汽车配件全球供应商。
同时也是全球知名且实力雄厚、有着多家国际背景支持的创新科技车载用品和配件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涉及大型策略性投资和管理业务。
法雷奥润滑油通过美国API(美国石油协会)、德国MAN(曼)认证、美国康明斯认证、美国西南研究院认证等。
”,立即停止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产品;
3、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内容须法雷奥公司认可,不小于版面的八分之一,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共同赔偿法雷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包括法雷奥公司因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以及合理支出;
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雷奥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为第4651830号“”、第G870058号“”(第7类)、第874279号“”、第4651833号“”、第G870058号“”(第12类)、第902723号“”注册商标。
事实和理由:法雷奥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汽车零部件、系统、模块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的工业集团。
法雷奥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30个国家设有134个工厂、17个研究中心、35个开发中心和15个分销平台,拥有约82800名员工。
为保护其品牌,法雷奥公司在中国注册有一系列“Valeo”、“法雷奥”商标,主要使用在发电机、起动机、发动机等商品上,经过法雷奥公司多年的大量使用和宣传,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已达到驰名程度,并且其驰名程度一直持续至今。
七被告在车用润滑油的商业经营中使用“”、“”、“法雷奥”、“VALEO”等标识,生产、宣传、销售使用上述标识的润滑油产品。
对比法雷奥公司的商标与七被告使用的标识,两者完全相同或者极为近似,其中“”与“”仅仅是一个尾字母o和n的区别。
七被告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第4类的“车用润滑油”等商品上,与法雷奥公司的上述商标所指定的“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发动机”等商品虽然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但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极为类似,具有密切关联性。
值得注意的是,第4类的“车用润滑油”等商品在正常使用中都是与发动机、起动机或发电机一同使用,足以使得消费群体对二者的关联性产生混淆。
两者都属于汽车零配件或汽车用品,为汽车的正常运转提供支持,销售渠道均包含汽车维修、保养的商店,消费对象均包含用车的企业、个人等。
因此,七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法雷奥公司或者与法雷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
并且,七被告的行为亦会导致法雷奥公司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给法雷奥公司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
法雷奥公司为法国公司,知名跨国集团企业,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销售产品,具有国际性知名度,“Valeo”及“法雷奥”为法雷奥公司驰名商标。
七被告故意在产品、包装、宣传手册等商业经营中使用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VALEOGROUP(HK)CO.,LIMITED、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等企业名称,并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其“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具有国际背景,产品通过美国、德国等相关认证”等事实,明显违备了商业经营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意图借助法雷奥公司及其产品的知名度,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法雷奥公司或者与法雷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七被告的行为构成针对法雷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被告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王伟强和李腾飞为商业合作伙伴;
王伟强为鑫隆公司的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后将鑫隆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用铭;
王伟强亦为昌隆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李腾飞为兰澳公司的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施丽霞为昌隆公司的股东,极有可能与王伟强为夫妻关系,且施丽霞通过微信平台销售侵权产品,并提供鑫隆公司或昌隆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鑫隆公司、茂发公司及李腾飞大量申请注册与法雷奥公司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意图使其侵权行为合法化;
周康里系茂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在义乌购网站×××.com/hu/0570504.html销售侵权的润滑油产品。
七被告共同使用一个空壳公司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掩护,共同使用侵权品牌“”、“”、“法雷奥”、“VALEO”等,共同在位于浙江省义乌市赤岸工业区大乔路58号的工厂进行侵权润滑油产品的生产,又共同销售侵权产品,共同组成了一个生产、宣传、销售侵权产品的团伙,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考虑法雷奥公司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七被告明显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恶劣,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巨大的规模、范围、利润率,以及法雷奥公司为制止七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大量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雷奥公司请求法院酌定判决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王伟强、施丽霞辩称:一、鑫隆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4日取得了法雷奥商标权,分类为第4类和第35类,包括润滑油等商品,系正常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广告语中没有涉及到法雷奥公司的具体描述,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李腾飞合法注册,被控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雷奥公司商标类别是在发动机、发电机等汽车零部件产品上注册,与被控侵权产品润滑油不是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侵权。
四、法雷奥公司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鑫隆公司能顺利注册相关商标表明法雷奥公司的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
五、涉案产品均系鑫隆公司生产销售,与王伟强、施丽霞人个人行为无关;
王伟强、施丽霞在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到位,其个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雷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情况,索赔的赔偿金额及律师费过高,也不符合律师收费标准。
综上,请求驳回法雷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茂发公司、周康里辩称:一、周康里的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没有公布、也没有注册,仅仅是一个申请行为,是不可诉的。
二、周康里在义乌购上的宣传行为是作为公司法人进行的公司行为,与其个人没有关联。
三、鑫隆公司享有润滑油产品上的法雷奥商标权,该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本案应等待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出来之后再进行审理。
四、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且义乌购上没有实际交易成功过,显示的30多单是刷单完成,本案仅仅是一个许诺销售行为。
茂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已经审核了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资质,尽到了注意义务,产品包装上有鑫隆公司名称,茂发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五、本案中无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法雷奥商标仅在特种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一般消费者根本不清楚法雷奥商标,且本案中法雷奥公司的主张均不需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进行保护。
综上,请求驳回法雷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腾飞辩称:一、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虽然是其注册,但是现在已经注销,也没有授权鑫隆公司做销售。
二、李腾飞与王伟强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没有进行过任何授权。
三、李腾飞于2017年5月份在杭州上班,之后未从事与润滑油相关的销售业务。
四、兰澳公司已经注销,不应由其个人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法雷奥公司针对李腾飞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法雷奥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及许可使用情况 法雷奥公司成立于1955年2月25日,注册地为法国巴黎,是一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生产车辆用零部件产品,包括发电机、起动机、离合器、雨刮器、刹车片、车灯、空调制冷系统等。
1996年9月28日,法雷奥公司(注册时翻译名称为瓦莱奥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8742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非陆地车辆用),机器联轴节和传动带(非陆地车辆用),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齿轮,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联轴节和扭转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离合器、制动器和闸及其部件,以及上述产品的机械、液压、气动、电动、静电、电磁控制和调节装置,交流发电机,内燃机点火装置,火花塞,磨擦面和防磨擦面,含磨擦或防磨擦材料的磨擦和防磨擦带、板、夹片、垫圈、段、盘、条、盖、卷,大型农业机械,养殖家禽用孵蛋器,电磁搬运器],注册有效期限后经续展至2026年9月27日。
2005年2月28日,法雷奥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G8700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床;
发动机;
传动用联轴节和皮带;
传动装置;
耦合器;
变矩器;
离合器;
飞轮;
减震飞轮;
各种减速器和刹车,它们的控制或检验机件和装置,尤其是机械、液压、气动、电动、静电的;
交流发电机;
起动机;
发电机;
内燃发动机用的点火装置;
点火火花塞;柴油发动机用的加温火花塞(截止)],注册有效期限后经续展至2025年2月27日。
2008年2月28日,法雷奥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465183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车辆用火花塞;
交流发电机(车辆用);
马达和引擎起动机(车辆用);车辆空调压缩机;
陆地车辆用点火器;
点火线圈(截止)],注册有效期限后经续展至2028年2月27日。
1996年11月21日,法雷奥公司(注册时翻译名称为瓦莱奥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90272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陆上、空中或水上运载器,发动机,传动装置,离合器、离合装置,磨擦盘,离合器承轴,液压离合控制装置、电动离合器控制装置,用于离合器控制装置的电子和液压驱动器,车辆连结器和偶合变换器,及其部件,及其调节和控制装置,传动带变速器,延迟器,闸和车辆制动装置,车辆制动装置部件,车辆制动调节和控制装置,减速表,车辆座位安全带,起动器,用来锁车门、调节座位和驾驶镜位置、调节前灯方向、控制滑动车棚和车窗的电子启动器,刹车垫,汽车操纵杆防盗装置,车辆上锁的驱动器,车辆喇叭,挡风玻璃刮水器及其部件,如刮水器刮片,补偿棱镜,辐,导风板,承载板,电动机,减速元件,挡风玻璃清洗器,装挡风玻璃清洗器的瓶子,不带锁的车辆水箱盖,车辆水箱续水管,车辆电动机,车辆发动机风扇,调节车辆散热器周围空气的风片,车辆制动器和离合器的液压控制系统的气缸,制动器和离合器的主气缸],注册有效期限后经续展至2026年11月20日。
2005年2月28日,法雷奥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G8700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
陆、空或水用运载器;
发动机;
车辆用的电动机;
传动装置;
离合器;
离合器用的机械结构;
摩擦盘;
离合器离合止动件;
离合器扭转减震器;
飞轮;
带扭转减震器的飞轮;
液压离合器控制器;
电动离合器控制器;
离合器控制器用的电子和液压传动装置;
耦合器;
车辆用的变矩器、它们的控制或检验机件和装置;
车辆用的刹车和刹车装置,它们的控制或检验机件和装置;
车辆用的流体动力刹车和减速器及FOUCAULT电流刹车和减速器及其机械、液压、气动、电动或电子固定、控制和连接元件、零备件;
车辆乘客用的安全带;
内车辆配置或装饰用的附件,即发动机罩;
车门;
保险杠;
方向盘;
挡风玻璃;
车窗玻璃;
车顶篷;
变速箱;
车轴;
车轮;
轮辋;
轮胎;
内胎;
轮胎钉;
轮毂罩;
车轮平衡器;
打气筒;
汽车用的链子;
座椅;
座椅套;
儿童安全座椅;
座椅头枕;
挂车牵引机构;
行李架;
滑雪板架;
电动和/或电子助力方向盘;
电子助力悬挂装置;
刹车配件;
方向盘防盗自锁;
锁启动装置;
喇叭;
汽车挡风玻璃上的刮水器及其元件,如刮水器刷;
刮水器刷连接器和固定系统;
刮水器臂;
导流板;
刮水器传动机件;
刮水器支架板;
电动机;
风窗玻璃清洗器;
风窗玻璃清洗器瓶;
无锁油箱盖;
带锁油箱盖;
离合器液压控制刹车缸体;
刹车或离合器主缸;
车门把手;
车辆用的倒车报警器;
陆地车辆用的变速箱;
车辆用的液压循环装置;
车辆用的内饰配件(座椅软垫垫料);
自动刹车系统;
组合了数据和图像显示屏的挡风玻璃;
带摄像机、显示器、信号灯的后视镜;
前大灯刷;
前大灯清洗器;
涡轮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后经续展至2025年2月28日。
2008年2月28日,法雷奥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46518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防盗警铃;
车辆防盗装置;
车辆离合器罩装置;
车辆离合器摩擦片;
车辆刹车垫;
车辆电动发动机;
车辆风挡挂水片(截止)],注册有效期限后经续展至2028年2月27日。
2007年至今,法雷奥公司授权在华关联公司使用第G870058号“”、第874279号“”、第902723“”商标,关联公司包括法雷奥汽车零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法雷奥汽车电机雨刮系统有限公司、台州法雷奥温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法雷奥离合器有限公司。
二、关于法雷奥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008-2016年间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7-2016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人民币12.49亿元、13.12亿元、17.20亿元、23.84亿元、26.28亿元、29.19亿元、33.68亿元、37.18亿元、38.58亿元及43.78亿元。
2007-2016年间南京法雷奥离合器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7-2016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人民币2.78亿元、3.00亿元、2.84亿元、3.62亿元、3.75亿元、3.79亿元、4.54亿元、5.12亿元、5.92亿元及6.43亿元。
2008-2016年间法雷奥汽车零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在2008-2016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人民币600万、3800万、8200万、1.33亿元、1.9亿元、2.27亿元、2.52亿元、3.06亿元及3.50亿元。
2007-2016年间上海法雷奥汽车电机雨刮系统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7-2016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人民币4.16亿元、3.01亿元、3.12亿元、4.21亿元、4.99亿元、5.49亿元、6.90亿元、8.67亿元、17.11亿元及18.27亿元。
2007-2016年间台州法雷奥温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7-2016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人民币2.49亿元、2.81亿元、3.10亿元、4.43亿元、6.03亿元、7.42亿元、9.87亿元、11.49亿元、12.61亿元及13.98亿元。
2012-2017年间,法雷奥公司参加北京国际车展、上海国际车展、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上海国际新能源汽车展览会、第六届全球汽车论坛、全球汽车论坛等展览会、亚洲消费电子展等大型展会,在参展合同或确认函、展台搭建合同、展会照片和新闻报道上展示和推广发电机、起动机和离合器商品,使用了“”、“”和“”商标。
2009-2020年间,法雷奥汽车零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的与发电机、起动机和离合器产品相关的广告合同,涉及的广告形式包括通过《汽车与配件》、《汽车零部件》和《汽车财经》等杂志发布平面广告,以及在上海、济南、武汉、杭州、福州等地投放户外广告。
2006-2017年间,《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文汇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江苏经济报》、《常州晚报》、《中国汽车报》、《中国工业报》、《财经时报》、《企业家日报》、《法制晚报》、《北京晨报》、《福建日报》、《解放日报》、《东莞日报》、《宜宾晚报》等报纸对法雷奥车辆零配件产品进行了报道。
《车用发动机》、《汽车电器》、《中国汽配市场》、《现代零部件》、《汽车纵横》、《汽车工程师》、《汽车工业研究》、《汽车与配件》、《汽车财经》、《AI汽车制造业》、《汽车与运动》、《汽车供应商&后市场》等专业媒体杂志对法雷奥公司的经营情况、参展活动和法雷奥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报道。
法雷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予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2012及2013年度纳税突出贡献奖、2016年度先进制造业突出贡献奖;
2010年,台州法雷奥温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荣获2010最具竞争力中国汽车零部件百强企业奖;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授予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2011-2013年度中国内燃机零部件行业排头兵企业称号;
2012年,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被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评选为发电机行业的龙头企业;
法雷奥汽车自动传动系统(南京)有限公司被评选为2012年度江宁开发区纳税大户;
佛山市法雷奥汽车电子零部件有限公司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评定为2018年度纳税大户;
法雷奥集团被评选为十大跨国企业、中国杰出雇主等荣誉称号。
2012-2018年间,涉案“法雷奥”、“”和“”商标受到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济南、重庆、浙江等多地多次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的保护。
其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和“”商标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通过法雷奥公司自身推广和大量媒体报告,在行业内认知度较高。
三、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取证情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7年8月4日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22952号和22953号公证书,应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孟德从微信用户“施丽霞(微信号×××67,手机号139××××7828)”处购买了法雷奥润滑油,支付价款408元。
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陈孟德从快递点取得润滑油一箱,共六桶。
润滑油包装箱上醒目位置显示“”标识,“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及“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润滑油油桶上醒目位置显示“”标识,“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还有品牌介绍“Valen法雷奥,是先进的全合成发动机油,较之传统机油可使引擎达到最卓越的性能,Valen法雷奥,被全球众多汽车制造商选做初装用油,选择Valen法雷奥,挑战全方位极限表现”。
该代理人还从包裹中取得:1、产品宣传册两份,宣传册上突出使用“”标识、“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FRENCHVALEOGROUP(HK)CO.,LIMITED”企业名称,并介绍“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制、开发、生产高级品质车用润滑油的创新型企业。
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销售网络,是领先的汽车配件全球供应商。
同时也是全球知名且实力雄厚,有着多家国际背景支撑的创新科技车载用品和配件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涉及大型策略性投资和管理业务……法雷奥润滑油通过美国API(美国石油协会)、德国MAN(曼)认证、美国康明斯认证、美国西南研究院认证等。
”;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发票开具方为鑫隆公司;
3、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发货单据一张,单据上有“法雷奥”字样。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7年8月14日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23962号和22963号公证书,应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绪武从微信用户“刘远军(微信号×××22)”处购买了法雷奥润滑油。
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孙绪武从快递点取得润滑油两箱,共十二桶。
润滑油包装箱上醒目位置显示“”标识,“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及“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润滑油油桶上醒目位置显示“”标识,“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该代理人还从包裹中取得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货单据一张,包括“法雷奥V3合成汽机油SL10W40”和“法雷奥R4重负荷柴机油20W/50”各6桶,总金额为888元,地址显示“义乌市汽车用品专业街长春三区48栋1号201”。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24354号和24355号公证书,应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雨洋从微信用户“施丽霞(微信号×××67,手机号139××××7828)”处购买了法雷奥润滑油。
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孙绪武从快递点取得润滑油一箱,共六桶。
润滑油包装箱上醒目位置显示“”标识,“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及“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润滑油油桶上醒目位置显示“”标识,“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该代理人还从包裹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和发货单据一张,发票单号为No.01358107,金额为408元,发票开具方为昌隆公司,发货单据上有“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法雷奥”字样。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于2018年6月6日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635号公证书,应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业明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于2018年4月27日来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路××号“嘉兴汽配城”5幢6-8号铺位,代理人购买了标有“”和“”的润滑油各一瓶,该铺位接待人员出具给周业明名片和印有“嘉兴瑞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收据(编号:0001530)各一张。
周业明对上述相关场地、产品、名牌、收据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处公证员将上述产品、名片、收据封存后,交周业明保管。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2018)沪黄证经字第1318号公证书,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奕林、蔡颂朝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于2018年3月22日来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路××号的鑫隆公司。
代理人取得宣传册一份、润滑油样品空桶两只。
润滑油的油桶上标有醒目的“”标识,以及公司名称: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宣传册封面醒目位置上使用了“”标识,还显示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ValeoLubricatingOil”,并介绍“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制、开发、生产高级品质车用润滑油的创新型企业。
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销售网络,是领先的汽车配件全球供应商。
同时也是全球知名且实力雄厚,有着多家国际背景支撑的创新科技车载用品和配件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涉及大型策略性投资和管理业务”。
申请人代理人与鑫隆公司的接待人员“王总”进行了沟通,录音第17分28秒“所以我们注册一个法雷奥,法国法雷奥主要是做发电机马达,很有名气的,它不做机油的。
不做机油的话它的商标被我抢注了”;
18分33秒“油品被我注册之后,我又去香港搞了一个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18分42秒“这个法雷奥是我鑫隆公司注册的商标,那我商标可给它用,它再授权我生产,这样我拿去身价就不一样了”;
19分6秒“别人误解以为就是法雷奥生产,这个油特别好卖”;
33分13秒“玩个商标一年真的你还能赚两百万,差不多了”;
33分51秒开始“所以现在这个法雷奥我尝到甜头,现在一年我销售额也不多,做3000万就够了”。
公证员拍摄的照片显示鑫隆公司的工作人员服装上使用了“”商标,办公场所内有未使用的包装箱和油桶。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8年6月8日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82290号、第082991公证书,应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颂朝登录网址为×××.com网站,进入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介绍页。
页面显示企业简介:“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制、开发、生产高级品质车用润滑油的创新型企业。
公司名称:兰澳公司”。
该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陪同下,与电话号码为“153××××3559”的用户通话。
电话接通后,对方承认其为兰澳公司的李腾飞。
通话中李腾飞承认其销售过法雷奥润滑油,但因产品上市后反馈不好,已经不做了,现在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王伟强负责。
李腾飞提供了王伟强的电话号码139××××2388。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915号公证书,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颂朝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于2019年1月10日前往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路××号××号商铺。
现场购买了相关物品,取得“收据”一张、彩色宣传册一份,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宣传册突出使用“”标识、“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VALEOLUBRICATINGOIL”企业名称,并介绍“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销售网络,是领先的汽车配件全球供应商。
同时也是全球知名且实力雄厚、有着多家国际背景支持的创新科技车载用品和配件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涉及大型策略性投资和管理业务……法雷奥润滑油通过美国API(美国石油协会)、德国MAN(曼)认证、美国康明斯认证、美国西南研究院认证等。
”。
照片显示,店铺内存放了法雷奥润滑油样品,油桶醒目位置使用了“”标识。
代理人获取的宣传册与(2018)沪黄证经字第1318号公证书中所取得的宣传册内容相同。
代理人获取的“收据”由“周康里”签名。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06513号公证书,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2019年1月9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凡于通过公证处电脑访问网址×××.com/index.html,进入名称为“法雷奥润滑油”的商铺网页。
网页显示经营者、联系人周康里,商铺地址为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5楼70504号,店铺醒目位置中使用了“”标识,店铺介绍文字显示:“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销售网络,是领先的汽车配件全球供应商。
同时也是全球知名且实力雄厚、有着多家国际背景支持的创新科技车载用品和配件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涉及大型策略性投资和管理业务”。
网店显示销售链接信息“正品Valeo法雷奥10W-40全合成机油SM汽车机油发动机润滑油4L”,单价200-230元/瓶,用户评价“9”,交易记录“9”;
“Valeo法雷奥5W-30全合成防腐机油SN汽车机油发动机润滑油招代理”,单价330-360元/瓶,用户评价“8”,交易记录“8”;
“正品Valeo法雷奥10W-40合成抗磨机油SL汽车机油发动机润滑油4L”,单价155-170元/瓶,用户评价“11”,交易记录“11”。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95和第7996号公证书,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2019年2月2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凡访问网址为×××.com/index-906050.html的京东网店。
该网店名称为“法雷奥官方旗舰店”,备案经营者信息为鑫隆公司,网店中醒目位置突出使用了“”。
点击进入“法雷奥全合成机油SN5W-404L装正品汽机油四季通用汽车润滑油汽车机油发动机机油SN5W-304L+1L”商品链接,该链接显示商品单价为129元,累计评价“100+”,该代理人购买了型号为SN0W-40、SL10W-40、SN5W-30的润滑油共六桶,共支付价款660元。
2019年3月1日,该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取得包裹一件,获得润滑油8桶。
油桶上突出标有“”标识,显示鑫隆公司(生产)。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2019)沪东证经字第9774号公证书,应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2019年7月1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雅静通过“拼多多”应用软件,进入名称为“法雷奥汽车用品官方旗舰店”的店铺。
该店铺公示的经营证照显示经营者为鑫隆公司。
该网店的头像、产品图片、产品介绍中均突出使用了“法雷奥”和“”标识。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63046号公证书,应北京市陆盛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5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凡通过“拼多多”应用软件,进入名称为“法雷奥汽车用品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店铺显示鑫隆公司的一系列企业荣誉,以及“工厂直销、信誉担保”、已拼1.0万件、2173人收藏;
购买润滑油一桶,支付价款94元。
2019年9月9日,该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取得包裹一件,突出标有“法雷奥”标识;
获取润滑油一桶,润滑油包装与(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96号公证中所获得的润滑油包装相同。
该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8787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1月20日,再次进入该旗舰店显示已拼1.7万件、2902人收藏。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19号公证书,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2020年7月16日,申请人的代理人刘凡通过“拼多多”应用软件,进入名称为“法雷奥汽车用品官方旗舰店”的店铺。
该网店的产品图片、产品介绍中均使用了“法雷奥”商标和“”商标。
页面中还显示下列信息:已拼3.1万件、4109人关注;
“法雷奥正品X7汽车机油5W-40”,单价85元,已拼1.8万件;
“法雷奥正品X8汽车机油0W-40”,单价105元,已拼3455件;“法雷奥X7正品汽车机油5W-30”,单价84元,已拼1546件;“法雷奥正品R4汽车全合成柴机油15W-40”,单价81元,已拼1,416件;“法雷奥正品X8汽车机油0W-30”,单价105元,已拼738件;“法雷奥正品X8汽车机油0W-40”,单价139元,已拼89件;
“法雷奥正品X7日韩系专用5W-20”,单价99元,已拼138件;
“法雷奥正品汽车机油5W-40”,单价116元,已拼99件;
“法雷奥正品X5汽车机油10W-40”,单价79元,已拼183件;
“法雷奥正品X7汽车机油5W-30”,单价116元,已拼26件;
“法雷奥正品X7汽车机油5W-40”,单价23元,已拼1,180件;
“法雷奥正品X7汽车机油5W-30”,单价23元,已拼470件;
“法雷奥正品X8机油0W-40”,单价27元,已拼245件;
“法雷奥正品X6汽车机油10W-40”,单价80元,已拼236件;
“法雷奥正品X3汽车机油10W-40”,单价72元,已拼366件;
“法雷奥正品X0手动变速85W/90”,单价81元,已拼845件;
“法雷奥正品X1汽车全合成转向助力油”,单价19元,已拼1,254件;
“法雷奥正品X8汽车机油0W-30”,单价139元,已拼9件;
“法雷奥正品X8机0W-30”,单价27元,已拼83件。
四、关于法雷奥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雷奥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共计33928元、资料打印费共计9436.7元,律师费456323.45元。
五、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鑫隆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加工(调和、分装)、销售(国家专项审批项目除外)。
2017年11月14日,鑫隆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213734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
润滑脂;
轻油;
导热油;
齿轮油;
精密仪器油;
溶剂油;
乳化油;
汽油;
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
2017年11月14日,鑫隆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213737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商业信息代理;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复印服务;
会计(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
昌隆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日,注册资本24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配件批发、零售。
王伟强和施丽霞系夫妻关系,两人系鑫隆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王伟强曾担任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两人还成立了昌隆公司,系该公司的股东。
兰澳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李腾飞系该公司成立时法人及唯一股东。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配件、润滑油、工艺品、日用百货批发等。
2018年12月29日,兰澳公司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李腾飞在第4类上申请了第21790154号“”商标,在第1、4、35类上申请了第22197374号、第22197460号、第22197388号“”商标,在第7、12类上申请了第22249100号、第22249189号“”商标,在第4类上申请了第23354725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已核准注册。
李腾飞在第4类上申请了第37599266号“”商标,该商标处于异议中。
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系设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FRENCHFALEIAOGROUP(HONGKONG)LIMITED,成立于2016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万港元,发起人及首任董事为李腾飞,该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1日注销。
茂发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工艺品、饰品、箱包、服装、鞋、帽、手套、袜子、床上用品、针织品、日用品批发等。
茂发公司在第4类上申请了第25844799号、第36402453号“”商标,在第35类上申请了第35556873号“”商标;
周康里在第35类上申请了第38477447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异议中。
当庭拆封(2018)沪卢证经字第635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实物,内有醒目位置标有“”和“”的润滑油各一瓶,包装上均标有“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字样。
标有“”的润滑油包装上还标有“valen法雷奥”字样,标有“”的润滑油包装上还标有“valeo法雷奥”字样。
法雷奥公司主张标有“”的润滑油产品与(2017)沪东证经字第22952号和22953号公证书、(2017)沪东证经字第23962号和22963号、(2017)沪东证经字第24354号和24355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实物一致,并认为与其第4651830号“”、第G870058号“”、第874279号“”、第4651833号“”、第G870058号“”、第90272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王伟强和施丽霞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
茂发公司、周康里认为该产品并非其销售,与其无关;
李腾飞认为不能确定该润滑油的来源。
法雷奥公司主张标有“”的润滑油产品与(2018)沪黄证经字第1318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实物一致,并认为与其主张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鑫隆公司认可该产品系其生产,但认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当庭拆封(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95和第7996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实物,内有突出标有“”标识的润滑油一瓶,包装上均显示“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
法雷奥公司主张该标识与其第874279号“”商标、第902723号“”构成近似,鑫隆公司认可该产品系其生产,但认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系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庭审中,茂发公司认可(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915号公证书中的店铺及(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06513号公证书中义乌购上的网店系其开设,但主张网店内数据系刷单所致,并非真实销量。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及续展证明、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商标授权声明、审计报告、参展证明及照片、媒体报道、检索报告、荣誉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发票、声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本案中,法雷奥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最早发生于修改后的上述两部法律实施之前,持续到修改后的两部法律实施之后,故有关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应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雷奥公司是第4651830号“”、第G870058号(第7类)“”、第874279号“”、第4651833号“”、第G870058号“”(第12类)、第90272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诉权。
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法雷奥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七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对法雷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七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七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 法雷奥公司主张七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为:1、在润滑油油桶、外包装箱、产品宣传册上使用“”、“”和“”标识。
2、在润滑油油桶、发货单据、包装箱、宣传册上及销售链接中单独或并列使用“Valen”、“Valeo”及“法雷奥”标识;
3、共同实施生产、销售及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上述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润滑油油桶、发货单、包装箱、产品宣传册,以及网页销售链接在醒目位置单独或并列突出使用“”、“”、“”、“Valen”、“Valeo”和“法雷奥”标识,起到识别被控侵权的润滑油产品来源作用,故本院认定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其次,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法雷奥公司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被控侵权标识为“”、“”、“”、“Valen”、“Valeo”、“法雷奥”。
经比对,其中“”与第4651830号“”商标、第4651833号“”商标,“法雷奥”与第874279号“”商标、第902723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当认定为相同商标。
“”与4651830号“”商标、第4651833号“”商标相比,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的读音相近、字体相同,区别点仅为最后一个英文字母“n”与“o”,故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与第874279号“”商标、第902723号“”商标相比,被控侵权标识多了一个外框,以及小字体的“Faleiao”,但该标识的核心显著部分仍系“法雷奥”三个字,因此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Valen”与第G870058号“”商标相比,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的读音相近,区别点在于最后一个英文字母“n”与“o”以及底部少了一个“√”,两者显著部分非常接近,构成近似商标。
“Valeo”与第G870058号“”商标相比,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的读音、组成字母均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仅在少了一个“√”,故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同理,将“Valen”、“Valeo”、“法雷奥”标识并列使用,亦构成与法雷奥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
再次,关于被控侵权商品与法雷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润滑油,专用于车辆发动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第4类;
法雷奥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发动机、汽车零配件商品分别属于第7类和第12类。
润滑油与车辆发动机、汽车零配件产品虽然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但均系汽车用品,是机动车正常使用中的必备配套产品,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极为类似、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法雷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若共存于市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法雷奥公司或与法雷奥公司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混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法雷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综上,鑫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上使用与法雷奥公司第4651830号“”、第G870058号“”(第7类)、第874279号“”、第4651833号“”、第G870058号“”(第12类)、第90272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法雷奥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施丽霞、茂发公司、周康里销售侵犯法雷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产品,以及昌隆公司为施丽霞销售侵权产品开具发票属于共同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法雷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经公证的鑫隆公司“王总”电话录音中称其“去香港又搞了一个法雷奥集团香港公司”,“法国法雷奥不做机油”,“它的商标被我抢注了”,李腾飞的电话录音中陈述王伟强负责法雷奥(香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王伟强与施丽霞系夫妻关系、是昌隆公司设立者及股东的事实,足以证明王伟强直接参与了鑫隆公司侵权的经营活动,并与鑫隆公司、昌隆公司、施丽霞共同实施了侵犯法雷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周康里系义乌购“法雷奥润滑油”网店的经营者、联系人,网店显示的经营地址与茂发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但未出现茂发公司的名称,茂发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该网店系其经营,本院认定周康里与茂发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法雷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鑫隆公司主张其系使用自行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因被控侵权的标识“”、“”、“”、“Valen”、“Valeo”、“法雷奥”与鑫隆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鑫隆公司并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本院认定其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茂发公司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系从鑫隆公司处取得、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因其未提供进货凭证、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法雷奥公司请求认定其第902723号“”、第G870058号“”和第465183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据此,因本案被诉商标侵权的成立不以法雷奥主张的上述商标驰名为依据,本院对法雷奥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 法雷奥公司主张七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1、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使用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VALEOGROUP(HK)CO.,LIMITED、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
2、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进行虚假陈述,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质量、销售状况、生产企业背景等关键信息进行了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4日,在李腾飞申请注册该公司之前,注册于法国的法雷奥公司通过大量地参加展会、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授权关联公司使用等方式,使其“”和“”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且该公司长期以来将“”和“”商标进行对应使用,已经在两商标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鑫隆公司、施丽霞、茂发公司、周康里生产或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宣传册以及网店上载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VALEOGROUP(HK)CO.,LIMITED、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将“法国”及其英译词、“法雷奥”、“VALEO”放在一起使用,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上述企业名称与法雷奥公司联系在一起,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法雷奥公司的产品或者与法雷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上述行为通过攀附法雷奥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方式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案中,鑫隆公司、昌隆公司、施丽霞在被控侵权产品、宣传册上,茂发公司、周康里在其销售的产品宣传册及义乌购网店上宣称:“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销售网络,是领先的汽车配件全球供应商。
同时也是全球知名且实力雄厚、有着多家国际背景支持的创新科技车载用品和配件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涉及大型策略性投资和管理业务……法雷奥润滑油通过美国API(美国石油协会)、德国MAN(曼)认证、美国康明斯认证、美国西南研究院认证等。
”因上述宣传中产品的产地、销售状况、质量等描述与事实不符,鑫隆公司、昌隆公司、茂发公司、施丽霞、周康里亦未对此做出合理的说明,其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本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王伟强与鑫隆公司、昌隆公司、施丽霞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茂发公司与周康里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理由同前述对各被告共同侵犯法雷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
对于李腾飞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李腾飞注册成立了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人和唯一股东;
其次,李腾飞在录音中认可该公司已实际由王伟强负责生产经营;
再次,鑫隆公司“王总”在录音中陈述“我又去香港搞了一个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李腾飞知晓鑫隆公司、王伟强以其注册的上述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李腾飞与鑫隆公司、王伟强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据此,各被告应就其侵害法雷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1、鑫隆公司、昌隆公司、茂发公司、王伟强、施丽霞、周康里立即停止在其生产或销售的润滑油油桶、包装箱、产品宣传册上使用“”、“”和“”标识;
停止在润滑油油桶、发货单据、包装箱、宣传册及销售链接中单独或并列使用“Valen”、“Valeo”及“法雷奥”标识。
2、鑫隆公司、昌隆公司、茂发公司、王伟强、施丽霞、周康里、李腾飞立即停止在其生产或销售的润滑油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使用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國法雷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RENCHVALEOGROUP(HK)CO.,LIMITED、FRENCHFALEIAOGROUP(HK)CO.,LIMITED字样;
立即停止对其生产或销售的润滑油产品进行关于“法雷奥润滑油隶属于法国法雷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销售网络,是领先的汽车配件全球供应商。
同时也是全球知名且实力雄厚、有着多家国际背景支持的创新科技车载用品和配件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涉及大型策略性投资和管理业务……法雷奥润滑油通过美国API(美国石油协会)、德国MAN(曼)认证、美国康明斯认证、美国西南研究院认证等”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法雷奥公司关于七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法雷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茂发公司、周康里与鑫隆公司、昌隆公司存在共同侵犯商标权的意思联络及合作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茂发公司和周康里与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王伟强、施丽霞及李腾飞存在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意图及合作行为,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王伟强和施丽霞,以及茂发公司和周康里应分别就其共同实施的侵犯法雷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王伟强、施丽霞和李腾飞,以及茂发公司和周康里应分别就其共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法雷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各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表现形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鑫隆公司、昌隆公司、王伟强、施丽华共同实施了侵害法雷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茂发公司、周康里共同实施了侵害法雷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鑫隆公司、昌隆公司、李腾飞、施丽霞和王伟强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茂发公司和周康里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法雷奥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鑫隆公司通过京东、拼多多等网店及线下方式销售侵权产品,销售渠道多、范围广,仅拼多多网店内的侵权产品销量就超过200万元;
5、鑫隆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昌隆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日,注册资本240万元人民币,茂发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6、鑫隆公司、李腾飞、茂发公司、周康里申请了一系列与法雷奥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法雷奥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
7、法雷奥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共计33928元、资料打印费共计9436.7元,律师费456323.45元。
对于法雷奥公司要求七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各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给法雷奥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停止侵权尚不足以消除相关公众误认可能性,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强、施丽霞、周康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法雷奥公司第4651830号、第G870058号(第7类)、第874279号、第4651833号、第G870058号(第12类)、第9027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强、施丽霞、李腾飞、周康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伟强、施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法雷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950000元,被告李腾飞就其中的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康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法雷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五、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强、施丽霞、周康里、李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浙江日报》中缝以外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六、驳回原告法雷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800元,由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伟强、施丽霞负担人民币35203元,被告李腾飞就其中的人民币119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康里负担597元。
原告法雷奥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腾飞、王伟强、施丽霞、周康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法雷奥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浙江义乌鑫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义乌市昌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强、施丽霞、李腾飞、周康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