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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63号
案件名称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63号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2幢1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51717XY。

法定代表人:林伊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西大道1298号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501191752。

法定代表人:胡利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迈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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