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36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原告:WONGANNE(王安妮),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311波爱诺。
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桃园市桃园区兴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红,董事长。
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557号中国芯科技园D幢1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TAO-PANGPETERSHEN(沈道邦),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博,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乐得公司)、王安妮诉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撤回对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九百元,由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