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11号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叁叁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北京叁叁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余洪斌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