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6620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76073575。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宏达豪电子工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B、C、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7627453Y。
经营者:苏章城,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乐芳,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司员工。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宏达豪电子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