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49号 原告:潘倩,女,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第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男,汉族,系潘倩所在社区推荐公民。
被告: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应龙社区**。
经营者:宋建忠。
被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联系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
原告潘倩与被告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潘倩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