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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丰泽区丰泽辜杰煌钟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8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丰泽区丰泽辜杰煌钟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区丰泽辜杰煌钟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8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丰泽辜杰煌钟表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68号国际华城3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2P5NY97。

经营者:辜杰煌。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丰泽辜杰煌钟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锡平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雯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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