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59号原告:肖剑,男,汉族,1981年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31046514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2011213463。
被告:南康区晋普家具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境坝镇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5P8P1C。
经营者:赖福林。
原告肖剑诉被告南康区晋普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剑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原告肖剑已预交1139元)减半收取计569.5元,由原告肖剑负担,退回肖剑5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