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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剑与南康区晋普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肖剑与南康区晋普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剑;南康区晋普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59号原告:肖剑,男,汉族,1981年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31046514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2011213463。

被告:南康区晋普家具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境坝镇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5P8P1C。

经营者:赖福林。

原告肖剑诉被告南康区晋普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剑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原告肖剑已预交1139元)减半收取计569.5元,由原告肖剑负担,退回肖剑5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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