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920号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东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坪上村7社。
法定代表人:张福生。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与被告奉节县东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奉节县东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