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0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樊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崎峰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樊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樊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安市樊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