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698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港区涂岭镇春元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驿坂村街头**。
经营者:刘春元。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港区涂岭镇春元食杂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泉港区涂岭镇春元食杂店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锡平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李玮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婉芬 书 记 员 庄雯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