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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与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4922号
案件名称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与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922号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19号1栋1单元12楼1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7层704-14号。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公司(以下简称“书亦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书亦公司诉称,其系第30类第31306406号、第32类第22704871、31310961号、第35类第36769510、31844980、25918596、14648333号、第43类第25917125、14618334号共九枚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上述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4月,书亦公司发现被告商机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特许经营服务网站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被诉标识,且使意向加盟者误以为其特许经营服务是书亦公司提供的或与书亦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商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书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诉请商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书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书亦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和初步证据显示,书亦公司主张商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为商机公司在特许经营服务网站上使用了与书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被诉标识,因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取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因此与被侵权人住所地建立管辖连接点。

对此本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上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商机公司在特许经营服务网站上使用与书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被诉标识,其目的是招揽加盟商开展特许经营,而根据通常的特许经营商业模式,该行为必然会延伸到意向加盟商与商机公司签署相关加盟协议、开设相应店铺并在相应店铺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等一系列后续线下行为。

也即,在上述商业模式的运作过程中,互联网仅作为商机公司宣传推广的媒介,其侵权损害结果则会落实到线下的后续行为之中。

虽然其被诉侵权行为与互联网相关,但被诉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在线下,且在网络普及化程度很高的当代社会,如果案件事实中出现网站平台等涉网络媒介,便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则上述规定的规制范围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因此,本案不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中尚未明确侵权行为地的情况,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合法的管辖连接点。

本案中,商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辖区内,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万元,且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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