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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尊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449号
案件名称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尊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尊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中鹏程工业园主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神兵,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尊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34号维也纳森林16号28楼2806号。

法定代表人:黄仕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尊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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