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51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阿玛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0号二楼2016号档。
法定代表人:史艳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意法鞋城齐世和鞋类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意法鞋城贰层2037号。
经营者:齐世和。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阿玛丝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意法鞋城齐世和鞋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