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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阿玛丝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意法鞋城齐世和鞋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51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阿玛丝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意法鞋城齐世和鞋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阿玛丝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意法鞋城齐世和鞋类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51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阿玛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0号二楼2016号档。

法定代表人:史艳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意法鞋城齐世和鞋类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意法鞋城贰层2037号。

经营者:齐世和。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阿玛丝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意法鞋城齐世和鞋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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