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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威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道滘道洪路东12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琪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飞云新区保定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薛迪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云南威彩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花渔沟社区石关居民小组1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炜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威彩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云01知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鑫辉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鑫辉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本案应由鑫辉源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东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欣炜公司未作答辩。

威彩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欣炜公司主张威彩公司擅自使用被诉侵权产品、鑫辉源公司擅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等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根据原审法院的证据保全情况等能够初步证明威彩公司使用了鑫辉源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

综合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威彩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系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而威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欣炜公司可以就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鑫辉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6日 涉案专利 “一种自动封边机的横向包边机构”发明专利(ZL20101011XXXX.7)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云南威彩包装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东莞市鑫辉源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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