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53号 原告:杭州坐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48号6幢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东海杜秀枝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大山边路3号。
经营者:杜秀枝。
原告杭州坐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东海杜秀枝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坐标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坐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坐标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坐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