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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谌晓清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0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谌晓清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谌晓清;南京先锋硕通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73号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北环路**海能达大厦501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启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黄舒梅。

第三人:谌晓清,男,汉族,1981年3月12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南京先锋硕通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尤肖虎,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智捷公司)与被告四川西结微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结微波公司),第三人谌晓清、南京先锋硕通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硕通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智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安智捷公司为申请号CN201510190684.0专利申请权人。

事实与理由,第三人谌晓清于2014年7月4日入职原告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离职,任职期间谌晓清就职于“宽带产品规划研究部”,为执行原告工作任务完成了系列职务发明,原告对前述职务发明进行评估后决定对其中部分技术成果不申请专利,而暂时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2015年4月21日西结微波公司以谌晓清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为基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名称为“集群群组无缝切换的方法”,申请号为CN20151019068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该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原告,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7日安智捷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以诉争专利申请权已经转让给先锋硕通公司为由,申请追加先锋硕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时以涉案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为由,请求变更诉请为确认安智捷公司为申请号CN201510190684.0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权属纠纷的本意系实际权利人对外观权利人发起的诉讼,以获得该权利外观权利人的身份。

本案中原告安智捷公司主张自己为实际权利人,其权利来源于诉争专利因第三人发明为职务发明的法律属性,故在此前提下的诉讼应当直接针对目前被登记的专利权人,即先锋硕通公司,但安智捷公司在明知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坚持以西结微波公司作为被告,以先锋硕通公司作为第三人继续诉讼,其诉请针对对象明显不符合权属纠纷的基本要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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