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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4刑初321号
案件名称吴荣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荣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4刑初3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荣丽,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菜园坝中兴市场73号门市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

2012年9月1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侯审,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刘建清,重庆昌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渝渡检刑诉﹝2020﹞Z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荣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私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永动机电市场14号门市、大渡口区雅居82号门面等地点生产假冒“雕牌”、“汰渍”等洗衣粉对外销售。

被告人吴荣丽明知杨某某销售的洗衣粉为假冒“汰渍”等洗衣粉的情况下,多次从杨某某处购进假冒的“汰渍”等洗衣粉后予以销售。

据统计,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吴荣丽从杨某某处购买了98270元的假冒“汰渍”等洗衣粉予以销售。

2020年6月19日,吴荣丽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被告人吴荣丽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荣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荣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荣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荣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罚金尚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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