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8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岑溪市梦婷护颜坊日用品店,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城中路小广场对面原市委办第六卡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81MA5L8MPR9J。
经营者:梁梦婷,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岑溪市梦婷护颜坊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11月25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6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李友齐 审 判 员 周松贤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楚恩 书 记 员 聂银冰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