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45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净峰镇万盛超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莲峰村崇贤街**。
经营者:郑东钊。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净峰镇万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安县净峰镇万盛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安县净峰镇万盛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傅兴锴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