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57号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庆峰,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庆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为简化本案程序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