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108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胜杰向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被执行人负担其中15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胜杰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353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肖胜杰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吉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