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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曹洪生、夏枫商标权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执108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曹洪生、夏枫商标权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洪生;夏枫;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1083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洪生、夏枫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吉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曹洪生、夏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洪生、夏枫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10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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