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1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宁县城区尚鼎文化娱乐中心,经营场所洛宁县永宁大道(中扩西路)。
经营者:蒋建峡,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国,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系该中心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宁县城区尚鼎文化娱乐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