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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967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民初967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保装饰材料城808-67号(服装市场)。

经营者:王亚峰,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诉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的经营者王亚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停止不正当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停止不正当行为是指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科技开发;

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塑料制品、阀门;

销售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等的产品的知名企业。

原告专注地漏、下水管等建材产品的研发、生产,于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6380388号注册商标、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图形、文字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潜水艇”系列地漏因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在中国大陆开设的潜水艇地漏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潜水艇”系列商标和产品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同意,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为了清理整顿市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29日,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大量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潜水艇”商标权的地漏,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未向原告销售任何产品,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8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9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798号、第7800号、第7801号、第7802号、第9941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案外人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2857136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2008年6月14日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27日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权利人变更为原告,原告系上述商标的合法受让人,对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诸多荣誉,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潜水艇”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

证据四、(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为品牌推广在全国多地投入大量资金宣传,通过不同渠道,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因此可以看出“潜水艇”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五、(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75号公证书一份(包含封存的产品),证明2019年11月29日,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原告人员在被告处购买地漏一个,被告销售的地漏的外包装盒、地漏商品表面的图形侵害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图案,内黄色包装袋上的潜水艇图形及英文字母sudmarino侵害原告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被告销售的地漏不仅从包装盒、内包装袋、地漏产品表面的图形,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还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

所以被告销售的地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证据六、公证费票据、销售单及名片各一张,证实原告为采取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用2000元,为购买侵权产品支出费用85元。

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仅能显示原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几份公证书的证明事项前面的影印件与代理中心的代理人出示给公证员的原件相符,不能证明原告系上述商标的合法受让人,也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

该公证书仅证明提交的影印件与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代理人马守珍出示给公证员的证书文件相符,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原告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事项。

证据四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

该公证书中仅仅列出了各种合同,但不能证明这些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也不能证明原告已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宣传,无法得出潜水艇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结论。

证据五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第一、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但是其委托的公证处却是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根据沂蒙公证处出示的公证书显示该公证处的证据保全行为却发生在青岛市××区,超出了沂蒙公证处的执业区域。

因此,沂蒙公证处违反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公证处执业区域限制的规定,其作出的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过商品。

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既没有销售方的名称,也没有购买方的名称,公证书中所列的照片均无法确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产品。

该公证书仅仅描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地漏及其他商品一宗,但是该公证书并没有提供张珂全程购买商品的全过程视频,公证人员也没有当场将商品拆开验视,未能够进行现场证据保全,不能证明张珂到底购买的是什么商品,不能看出商品的内包装是什么样子,也不能证明张珂向公证人员提交的商品就是其购买的商品,因地漏形状很小,不能排除张珂调换商品的可能,而且该公证书中提及,是按照张珂的要求,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但是之后却又将封存的商品由张珂带回,不符合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程序,对于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的物品,公证机构应当进行封存完好、不易破坏,还应贴上封条,写上日期,通过本次庭审,原告提交的封存物品并没有封存日期,无法确认该物品是什么时候封存,该公证机构将封存商品交由张珂带回保管显然不符合公证程序。

该份证据的形成过程不合法,与原告的证明事项也没有关联性。

第三、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照片来看,不论是外包装上图案还是内包装图案均与原告的第6380388号、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从原告提交的照片中看出图形外边框是一个正方形,与原告方注册商标中的长方形不同,方框内的图形也看不出来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潜水艇图形有相似之处,且该图形左右两侧均在方框之外,这也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潜水艇左侧一半在长方形外不同,原告6380388号注册商标中长方形内的字体为submarine,但是沂蒙公证书中照片中方框内的字为JINPINGAODUAN,内容完全不同,字体型号、大小、颜色、排列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更没有和原告15192947号注册商标“潜水艇”相近似的地方。

不会使得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品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不会导致混淆。

因此,该份公证书所列图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六,对公证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销售单和名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该公证费票据仅能反映沂蒙公证处给原告开具过该发票,不能证明原告是否已经实际付款,销售单和名片是原告单方制作。

经质证,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1-4、证据6中公证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5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举证推翻公证书的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6中的销售单和名片与证据5中载明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2日,李润凡取得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相关作品中含有“”“Submarine潜水艇”“”图形及文字。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排水管道设备、水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亦为2008年3月28日核定的第11类。

2014年12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285713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冲水装置、淋浴间、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水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冲水槽、抽水马桶、洗涤槽、太阳能热水器、地漏、浴室装置、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

2016年4月21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644013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饮水管道设备、地漏、空气调节设备等。

以上五个商标均于2018年3月27日核准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8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9年9月,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专业委员会核准原告为副会长单位并颁发证书。

2019年11月,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授予原告《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2018年10月14日,原告与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公交车后窗LED媒体业务合同书》,约定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在济南市全线公交车后窗LED媒体发布“潜水艇地漏”广告信息,广告费60万元。

2019年3月4日,原告与鸡西德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在公交车体发布广告,广告费33900元。

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广东警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驻屏广告战略发布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在北京地区高速公路收费站以警视驻屏媒体进行广告战略发布,广告费70万元。

2019年11月24日,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轲向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29日,公证员朱某、公证人员陈某同张轲到青岛××区××路与××路交汇处西北方向即墨环保装饰材料城外观标识为“马可波罗卫浴”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轲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地漏及其他商品一宗,并从销售人员处获取到收款收据及业务联系名片各一张(以下简称消费凭证)。

随后,张轲将上述所购商品以及消费凭证交由公证人员进行保管。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对该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在拍照前,公证人员对手机进行检查,确认该手机及存储卡内无任何与本次保全证据相关的存储内容)。

当日,按照张轲的要求,由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的商品进行封存,公证人员使用上述手机对封存前后的商品进行拍照。

2019年12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作出(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75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公证。

庭审中,原告将封存实物拆封,内有深红色地漏包装盒、黄色包装袋及地漏产品各一个,产品外包装盒及地漏产品上印有潜水艇图形方框及英文字母“JINPINGAODUAN”组合图案,与原告6380388号注册商标近似,黄色包装袋上有潜水艇图形及英文字母sudmarino,与原告注册商标16440135号相似。

另查明,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亚峰,成立日期为2018年6月5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卫浴用品、集成吊顶、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系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2857136号、第15192947号、第16440135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潜水艇”系列商标产品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企业经营和大量广告宣传积聚了良好的商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同样构成侵权。

本案涉案侵权地漏及外包装盒印有潜水艇图形及英文字母组合方框标识,明显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涉案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主体均由潜水艇图案、英文字母及方形框组成,虽然英文字母构成、潜水艇的图案、方形框的位置均存在差异,但是考虑到原告该商标显著性较强特点,且潜水艇本身与地漏商品没有联系,潜水艇图案、英文字母、方框的组合使得该商标的特点突出,在隔离对比状态下,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混淆,构成与原告第6380388号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涉案侵权地漏包装袋上标有的潜水艇图案及“sudmarino”与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和第16440135号商标中潜水艇英文单词及图案相比,英文单词仅是第三个和最后一个字母不同,“sudmarino”本身没有英文含义,其模仿原告英文注册商标意图明显,且图案均为潜水艇图案,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与原告第4711685号、第16440135号商标近似,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其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但根据(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75号公证书的内容,再结合原告取证的被告门头、名片等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从被告处购买。

被告虽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举证推翻该公证书,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系从事卫浴产品的销售商,作为经营者应当具备比一般消费者更高的识别力和注意义务,应当知晓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并在经营中进行合理避让,其未尽到注意义务销售侵犯原告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商标专用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本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获利等情况,因此,本院参照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即墨区亚峰卫浴用品店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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