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初1335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中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后沈村桥仔**iv> 法定代表人:许智兴。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了开了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中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中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了开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莆田中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了开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莆田中二公司停止侵害“汽车香水器(AIR-FORCE-2)”(专利号:ZL20163006××××.5)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莆田中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0000元;
3.判令莆田中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开了开了公司系专利号ZL20163006××××.5名称为“汽车香水器(AIR-FORCE-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3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27日。
开了开了公司已缴纳2019年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开了开了公司自2016年开始大规模生产、销售案涉专利产品,且该产品成为抖音上的网红产品,销量巨大,深受市场欢迎。
开了开了公司在官网及淘宝官方旗舰店、天猫官方旗舰店首页展示案涉专利产品,并公布了专利证书及评价报告。
开了开了公司经调查发现,莆田中二公司通过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平台(×××.com)销售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遂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莆田中二公司在京东莆田设立的店铺名称为“中二汽车用品拼购专营店”,从事汽车装饰品、汽车配件等销售,与开了开了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
莆田中二公司大量使用案涉专利产品的图片及宣传内容,并销售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商品,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开了开了公司或与开了开了公司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
莆田中二公司未经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案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且其主观恶意大、持续时间长、侵权数额大,应承担侵权责任。
莆田中二公司未作答辩。
开了开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A1.(2017)深证字第58948号《公证书》:“汽车香水器(AIR-FORCE-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63006××××.5);
A2.中国专利审查信息(专利号:ZL20163006××××.5)网页截图;
A3.(2017)深证字第58949号《公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号:ZL20163006××××.5);
A4.(2019)鄂东内证字第13034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证据保全;
A5.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No44340619):公证费发票。
莆田中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开了开了公司的提交证据A1-A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开了开了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汽车香水器(AIR-FORCE-2)”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6年7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63006××××.5,已于2020年1月17日缴纳了专利年费。
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简要说明指出: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汽车内放置香水的容器;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详见附件1图1:涉案专利立体图)。
根据该外观设计图片显示,案涉专利产品由二叶螺旋桨(前部)、圆柱型主体(中部)及三瓣尾夹(后部)三部分构成,螺旋桨及尾夹分别位于圆柱体两端面的圆心位置。
圆柱型主体为中空设计;
连接螺旋桨的一面栅格由圆心向圆周呈直线状平均发散;
连接尾夹的一面沿着圆周位置平均分布着一圈椭圆形的孔洞。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月19日就该专利权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指出:本专利与现有设计在产品整体形状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区别点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具有显著差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8月26日,开了开了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以下操作:1.2019年8月26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地址栏输入×××.com,使用会员名16602756796及密码进行登录。
登录后在“京东”网站首页输入“空军三号空调飞机引擎出风口风扇汽车用香水摆件车内饰品车载香薰中国红空军三号高约5厘米”字样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一个结果进入相关商品页面,点击页面上方的“中二汽车用品拼购专营店”进入对应页面,点击浏览证照信息。
之后,回到商品页面浏览后,点击“单独购买”,采取快递方式送货,收货人信息为“王恒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大道××号16602756796”,提交订单后并支付。
上述过程的对应页面分别进行了截图保存。
2.2019年8月28日下午,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与王某一同来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广场××楼的丰巢快递柜1号柜机旁,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输入取件码后取出中通快递单号543××441的快递包裹,检查拍照后对包裹进行了当场拆封,并对包裹内的商品状况进行拍照,后再由公证人员封某并交由王某保管。
3.2019年11月5日下午,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地址栏输入×××.com,使用会员名16602756796及密码进行登录。
登录后在“京东”网站中点击“我的订单”搜索浏览订单编号101986922690的订单详情。
上述过程的对应页面分别进行了截图保存。
2019年12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事项出具了(2019)鄂东内证字第13034号《公证书》,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5日的截图打印件,2019年8月28日的图片打印件均作为附件。
根据上述公证书所附截图打印页显示,“京东”网站(×××.com)的“中二汽车用品拼购店”展示有“空军三号空调飞机引擎出风口风扇汽车用香水摆件车内饰品车载香薰中国红空军三号高约5厘米”商品;
“中二汽车用品拼购专营店”的企业名称为莆田中二公司,并展示有营业执照;
点击购买“空军三号空调飞机引擎出风口风扇汽车用香水摆件车内饰品车载香薰中国红空军三号高约5厘米”商品价格为97元,订单号101986922690,运单号54××41。
根据开了开了公司提交的发票显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700元。
庭审中,开了开了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了拆封,内有汽车香水器1个及配件。
其中汽车香水器的外观如下:由三叶螺旋桨(前部)、扁圆柱型主体(中部)及四瓣尾夹(后部)三部分构成,螺旋桨及尾夹分别位于扁圆柱型主体两端面的圆心位置。
扁圆柱型主体为中空设计;
连接螺旋桨一面的栅格由圆心向圆周呈涡轮状发散分布,且在沿圆周位置平均分布有一圈玻璃钻;
连接尾夹的一面沿着圆周位置平均分布着一圈类水滴状的孔洞(详见附件1图2:涉案商品图)。
经比对,开了开了公司认为,上述公证实物的整体形状、结构与案涉专利基本一致,其区别特征不具有显著性,均不属于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构成近似。
另查明,莆田中二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用品批发零售等,工商登记状态存续。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涉外观设计“汽车香水器(AIR-FORCE-2)”(专利号:ZL20163006××××.5)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开了开了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主要是以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呈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汽车香水器,属于同种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进行比对,二款汽车香水器的螺旋桨、圆柱型主体及夹片的整体组成结构相同,仅在螺旋桨叶片数量、圆柱体造型、栅格形状、夹片数量、玻璃钻装饰上存在不同。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视角并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不属于实质性差异。
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莆田中二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京东”平台经营的“中二汽车用品拼购店”网店内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莆田中二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开了开了公司要求其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开了开了公司并未举证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莆田中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可供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类型,莆田中二公司的经营规模、销售情况等侵权情节,以及开了开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莆田中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中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163006××××.5名称为“汽车香水器(AIR-FORCE-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
二、莆田市中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莆田市中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 记 员 刘 泉 附件1: 图1:涉案专利立体图图2:涉案商品图 附件2: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