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20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楼div>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
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iv>法定代表人:林艺平。
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诉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威尔丹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撤回对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