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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厦门威尔丹顿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厦门威尔丹顿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厦门威尔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20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楼div>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

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iv>法定代表人:林艺平。

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诉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威尔丹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STRAUSS&CO.)撤回对被告厦门威尔丹顿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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