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545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冠县凤叶五金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122号中国农业银行冠县支行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5MA3HG8HY3Y 经营者:刘凤叶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凤叶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