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549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韩屯诚信电动工具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韩屯镇韩北村018 经营者:高德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韩屯诚信电动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